查看投票的会员总共有1099人参与本次投票 发起于:2024-03-21 00:33 至 2024-03-28 00:33 结束
死刑(不符合刑法弟四十九条规定) 363 票
无期徒刑 245 票
25年(最高期限) 152 票
20年以下 192 票
当庭释放 147 票
(本次投票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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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质泉水

GF  2024-03-21 00:33

你们觉得三小孩预谋埋尸杀人案怎么判?【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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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kun

B1F  2024-03-21 20:51
(超次元ゲイム ネプテューヌ。。。。。。)

回 18楼(橘南枳北) 的帖子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每一段代表一款,每款之间互相独立又相互联系。比如这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意思是,虽然你是未成年人,但因为你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不管你犯了什么罪,你都要承担你的刑事责任,至于这个责任会不会惩罚要根据第二部分分则条款具体看待。第二款你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了,但还不到十六周岁,严重点的犯罪你都需要负责,同样的具体刑罚需要结合上述罪行的具体分则分析。第三款,你年满十二但不满十四,如果你犯了杀人等行为极其恶劣的罪你需要负刑事责任,同理也要结合具体分则看。第四款是你满足前三款的任意一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款的意思是如果你的行为虽然犯罪,但情况不是很恶劣,尚不足以处罚的,那就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机械背诵法条会出事的,你仔细想想既然12周岁以上就可以追究故意杀人等恶劣犯罪的刑事责任,那后面又把它放了,那不是脱裤子放屁?
刑法有个叫罪刑相当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就是对一个人的刑罚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相当,你这样机械解读,明显是违背了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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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kun

B2F  2024-03-21 21:05
(超次元ゲイム ネプテューヌ。。。。。。)

回 18楼(橘南枳北) 的帖子

还有你这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都理解错了......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而刑事处罚则是法院对犯罪人实施的有罪判决所确定的强制方法,它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是对犯罪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而刑事处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是对犯罪人法益的剥夺。
罪刑法定原则意思是对一个犯罪人的处罚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从现有披露出的信息来看可能触犯的是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为什么说这几个小恶魔死不了呢?
因为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这三个小孩最高最高也就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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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kun

B3F  2024-03-21 21:11
(超次元ゲイム ネプテューヌ。。。。。。)

回 18楼(橘南枳北) 的帖子

你说的这个“案底”,更说明你只看了刑法,却忽视了另一个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如果依你所言,当庭释放,那就不可能有“案底”。而且如果真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很多时候检察院就会做有条件不起诉或者直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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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kun

B4F  2024-03-21 21:12
(超次元ゲイム ネプテューヌ。。。。。。)

回 69楼(卷发小哥爱甩diao) 的帖子

18楼说的完全不对,你别看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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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kun

B5F  2024-03-21 21:17
(超次元ゲイム ネプテューヌ。。。。。。)

回 18楼(橘南枳北) 的帖子

27楼说的不对,但他发的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NDAyODgxZTQ1ZmZmZjk1MDAxNjAwMDJlYTY2ODAxN2Q